非婚生的试管婴儿,应该由谁来抚养?孩子在无证托管班眼睛被别的孩子弄伤,老板和双方家长各应承担什么责任?贩卖三名亲生女儿该当何罪,孩子今后怎么办?

这些问题很棘手,却紧密关系着妇女儿童的切身权益。6月6日,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回答了这些问题。据介绍,本次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是江苏省妇联、江苏高院在《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开展的。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万承源

【典型案例】非婚生的试管婴儿,应该判给谁抚养?

王某(男)与王某某(女)2006年结婚,婚后王某某因切除双侧输卵管不能生育,二人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过几次试管婴儿治疗,但均未能成功。

2012年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双方仍想共同生育属于两人的子女,遂以夫妻名义到某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由王某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治疗并怀孕。2013年2月王某某产子王小某。王小某出生后100天左右,由王某带回抚养。2017年3月,王某某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正在上学的王小某带走,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审理中,双方均称自己有抚养能力,王某称自己有公司,有多处房产。被告王某某称自己也有固定住处,月收入4000元。此外,王某于2014年与付某再婚,并育有一子,后离婚。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小某虽系王某与王某某的非婚生子女,但仍适用婚姻法上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双方均要求抚养王小某,因王某某现已切除输卵管,无法正常怀孕生育,且又无其他子女,而王某已与他人生育子女,故应优先考虑由王某某抚养较为适宜。法院遂判决王小某由王某某抚养。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及男女双方争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试管婴儿与普通婴儿亦无差别,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样适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灌南县人民法院将此规定付诸司法实践,优先考虑孩子利益和妇女权益,不把经济优势放在首位,将抚养权判给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女方,不失为一份“有温度的判决”。

无证托管班中眼睛被扎伤,家长要担责

孙某某是幼儿园大班学生,沈某是小学三年级学生,两人长期寄宿在托管班——丁某某家中。丁某某与其妻子为寄宿学生提供日常食宿、接送上下学及辅导作业等服务,该托管班并未办理任何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也不具备相关从业资格。

2017年5月26日,孙某某与沈某在托管班玩耍时,沈某用铅笔盒当做“飞镖”朝后扔,将孙某某眼睛致伤。丁某某将孙某某带至私人诊所就诊,有关情况也未及时告知家长。5月28日,孙某某姑姑发现其眼睛红肿,便带至医院就诊,第二天,又带其至另一家医院治疗。

后经司法鉴定,孙某某左眼外伤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孙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0726元。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时,向有关部门征询托管机构的法律定性问题;到当事人家中进行实地调查,固定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依职权到公安机关调取录像资料以及与双方代理人沟通鉴定相关问题等。最后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洪泽法院判决被告丁某某赔偿原告孙某某经济损失的50%,被告沈某家长赔偿40%,余下10%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当下,校外托管机构已渐成社会刚需,除了城市中常见的“小饭桌”外,“家庭式”托管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也成为普遍现象。

父母贩卖三个女儿被判刑,民政局指定监护人

马某某(男)与曹某某(女)是一对夫妻,2012年下半年,曹某怀孕后,马某某与其商量,在小孩出生后就给他人。2012年11月,曹某某在医院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婴,后将双胞胎女婴分别给王某和董某抱走,并分别收取两人10000元和8000元。王某和董某分别为孩子取名,随了自己的姓氏。

2016年3月,曹某又产下一女,让案外人徐某抱走,并收取徐某40000元。2017年3月、5月,马某某、曹某某两人因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刑。

东台市民政局依法申请,请求法院撤销马某某、曹某某对三个孩子的监护人资格,并不得恢复,同时指定东台市民政局为三个孩子新的监护人。

2017年8月,东台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东台市民政局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中,两名当事人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但未履行其法定的监护职责,而且还对亲生子女进行买卖交易,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东台市民政局作为主管社会救助、履行社会保障的行政机关,主动依法申请监护,代表国家履行对困境未成年公民权益保障义务,实现了政府托底救助。东台市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审判功能,撤销原有监护人资格,指定当地民政局为新的监护人,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扩大了案件的宣传警示作用。

【新闻链接】江苏家事审判改革取得成效,案件量下降

6月6日在纪念《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实施一周年暨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江苏高院副院长刘嫒珍介绍了江苏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情况。

近年来,全省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保持高位运行,平均每年在10万件以上,案件类型越来越复杂多样,矛盾化解难度也越来越大。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全省法院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与各地妇联、公安、司法、民政等通力协作,在健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家事审判社会化工作格局上下功夫。

具体俩说,建立了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为一体的工作队伍,为辅助家事法官办案提供重要力量。

目前,江苏省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案件数量呈下降态势,2017年全省法院新收家事案件123877件,2018年新收111325件,2019年一季度收案数也同比下降。